工程承包人王某在承包了某个工程,工程完成之后像转包人讨要工程款,转包人以上游转包人还欠他的款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王某拒绝转包人以这种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于是,王某将承包人告上了法庭。
先来了解下这个事件,王某签订合同的这家建筑公司也是从另一家公司手里承包的,工程到王某手里已经过5次非法转包,王某是第5个承包人了。2008年3月,王某按质量完成了施工内容后,这家建筑公司只付给他部分工程款,余下的17万余元却迟迟不给。理由是,公司手头没钱,因为将工程转包给他的另一家公司还欠他的钱。
庭审法官认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劳务作业分包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理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该《解释》增添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其目的在于保护实际施工人(如包工头)以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的原告王某应属于该《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根据《解释》的规定,虽然违法分包转包合同无效,但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即使合同无效,也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与发包方曲阳县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但王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仍可依法获得工程款。遂判决,某建筑公司给付王某工程款17万余元及利息,与本案有关的其它2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
现实中,建设施工合同非法转包、分包的情况屡见不鲜,由此往往会引发连环欠款纠纷,结果真正施工者(以农民工居多)往往拿不到钱。而根据《合同法》规定,非法转包、分包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由此导致“实际施工人”利益难以实现。
有鉴于此,为有效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将发包人作为被告,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就是《解释》实施以来有效保护“实际施工人”利益的典型案例之一。